2018-08-10
按照天津市科委、天津市财政局制定的《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》(津科规〔2018〕5号)的有关规定,现就受理2018年度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子基金设立方式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通过与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、天使投资人、创新型孵化器等社会机构合作,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。 参股设立子基金申请需经过区科技主管部门盖章推荐。 二、子基金申请者条件和要求 各区的天使资金、孵化器天使资金、社会资本的相关主体可作为子基金的申请者,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设立子基金。子基金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,其实收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;申请者为投资管理企业的,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200万元。 三、子基金管理机构条件和要求 (一)原则上应在天津市注册。 (二)具有完善的天使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,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,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,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、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。 (三)至少有3名具备两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;至少有2个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成功案例。 (四)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,在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‰,且满足相关部门对基金管理机构最低出资额度的相关要求。 (五)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,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。 四、子基金基本要求 (一)子基金应当在天津市注册,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,经营范围为天使投资、创业投资等业务(具体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为准)。 (二)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,且以货币形式出资,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,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%。 (三)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%(各级引导基金参股比例须低于50%),且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。子基金为有限合伙制的,引导基金不作为普通合伙人。子基金的其余资金由管理机构依法募集。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。 (四)子基金及其撬动的社会资本对天津市初创企业的投资总额,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三倍;其中子基金对天津市初创企业的投资总额,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两倍。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产业政策支持的领域。 (五)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。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,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,最多可延长1年。 其他要求详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。 五、提交申请材料流程 (一)填报与材料准备 下载子基金项目申请书模板,根据要求填写申请书并准备相关附件。 (二)审核推荐 各区(包括亚博新区各功能区)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,并加盖公章。 (三)打印、装订 申请者采用A4纸张、双面进行打印纸质申请材料,左侧装订成册,申请书及附件须在一册内装订完成。请直接用申请书首页作为封面,不得采用胶圈、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。 (四)报送 报送《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项目申请书》(含相关附件)纸质版一式两份(加盖科技主管部门公章),其中至少一份为签字盖章原件。 六、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申报。2018年第一批评审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受理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。 七、联系方式 书面材料报送地址:天津亚博高新区华苑产业园梅苑路5号天津科技金融大厦1315室 受托管理机构:天津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 联系人:于刚连 联系电话:59385906-806 政策咨询:市科委科技金融处 单迎春 咨询电话:58832935